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7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等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434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分配剩餘財產部分核定為新台幣4,953,618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104元,分割遺產部分經核定為新台幣2,510,057元,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5,948元,合計尚欠新台幣58,618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提起抗告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