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家訴字第7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 告 丁○○ 號八樓丙○○乙○○戊○○上二人共同 蔡素惠 律師訴訟代理人複代理人 李秀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學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6-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