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29號原 告 桂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複代理人 戊○○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複代理人 乙○○複代理人 劉榮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8月30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