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整字第1號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代 理 人 廖世昌律師
梁懷信律師相 對 人 月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天生代 理 人 張睿文律師
王錦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司重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為准許或駁回相對人重整裁定之期間,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延長30日。
理 由
一、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院依檢查人之報告,並參考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證券管理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之意見,應於收受重整聲請後一百二十日內,為准許或駁回重整之裁定,並通知各有關機關。」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一百二十日之期間,法院得以裁定延長之,每次不得超過三十日。但以二次為限。」
二、本院關於為准許或駁回相對人重整裁定之期間,前已裁定自民國95年3月11日起延長30日(見本院95年3月3日協議筆錄)。茲依前開規定,再裁定自民國95年4月10日起延長30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