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8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0,000元,應徵裁判費26,299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