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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 上煇精密儀器有限公司

玉煇雷射科技有限公司兼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巷○○號

住台中市○區○○路○○○號6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陽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裁判日期:2008-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