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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智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30號上訴人 甲○○被上訴人 昊知機械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智字第30號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039,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