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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智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7號

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 告 宗伯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第二二三三五二號「平面銑刀式倒角機」專利舉發案審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又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九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新型第二二三三五二號「平面銑刀式倒機」專利。然原告上開專利,業經被告宗伯實業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提出舉發,有被告提出之專利舉發申請書及智慧局之收據在卷可稽。從而,原告上開新型專利是否存在,於專利主管機關認定前,本院認為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停止侵害等
裁判日期:200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