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7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 告 宗伯實業有限公司
巷30弄兼法定代理人 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顯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系爭專利舉發案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4年6月30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規定,自97年7月1日施行後,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將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聖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