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17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788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溫文昌律師相 對 人 丙○○(即德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 理 人 劉喜律師複 代 理人 乙○○聲請人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德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德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又清算人除由法院選派者外,得由股東會決議解任。法院因監察人或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 以上股份股東之聲請,得將清算人解任,公司法第322 條第1 項及第323 條第1 、

2 項規定甚明。次按清算人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且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經監察人審查,提請股東會請求承認後,並即報法院;並以3 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3 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除為清算人所明知者外,不列入清算之內,且應分別通知已知之債權人。而於清償公司債務後,如有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且清算人應於就任後

6 個月內完結清算,其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者,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而於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15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且其收支表及損益表,應於股東會承認後15日內,向法院聲報,以上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參照公司法第326 條第1 項、第2 項、第327 條、第

329 條、第331 條第1 項、第4 項、第334 條準用同法第83條第1 項、第87條3 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德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鋼公司)之監察人,相對人丙○○自民國91年11月30日就任德鋼公司清算人以來,從未依法聲報就任清算人,亦未確實造具收支帳目及損益表,送監察人審查及提請股東會承認,更未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甚者,聲請人屢要求審閱相關清算帳冊、資料,均未獲置理。相對人怠於執行清算職務之行為,已嚴重影響股東權益,顯不適繼續擔任德鋼公司清算人職務。且相對人遲至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後,始於94年11月16日召開股東會,會議中與會股東對相對人所提出之帳冊資料缺少主管人員之蓋章,質疑有缺漏不實之處,卻未見相對人說明,嗣相對人再於95年2 月17日召開股東會,會議中股東仍認為帳冊有問題,而不予追認,並提議解任清算人,全面查帳,詎相對人身為主席,竟不願將解任清算人之提案,付諸表決,顯見相對人已怠於執行清算職務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公司規章、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股東開會簽到單、會議紀錄等為證。

三、相對人則以:德鋼公司早於92年12月26日經主管機關准予註銷營業登記,公司早已不存在,聲請人之監察人職務應隨之解任,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於法不合。相對人就任德鋼公司之清算人後,確已依法定程序辦理解散登記、歇業、註銷營業登記等事項,並已依法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製作清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盈餘分配等相關清算資料,已完成清算工作,且相對人亦提供帳冊資料供股東審閱,僅因股東不負責任而拒不簽章,並非相對人怠於執行職務等語資為抗辯。

四、經查:㈠按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5條

定有明文。故公司經解散後,於清算程序中,其法人人格並未消滅,是相對人抗辯德鋼公司早不存在,聲請人之監察人職務應隨之解任,尚屬無據。從而,聲請人以德鋼公司之監察人身分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自91年11月30日就任清算人職務,迄至本日止,尚未

向本院聲報就任清算人,或依法定程序聲報清算帳冊等事實,業據本院查詢屬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復查,相對人就任近3 年,為何未能於就任後6 個月內完結清算,何以遲至94年11月16日及95年2 月17日始召開股東會,均未見相對人提出說明,亦顯與首揭規定不符,且95 年2月17日會議中,與會股東既質疑相關帳冊之真實性,而不予以追認,並提議解任清算人,則相對人依法應就該提議為表決,惟相對人竟拒不將該提議付諸表決,此亦顯與清算人之職務有違,復經本院命相對人就上開未將解任清算人提議付諸表決乙事,於5 日內提出說明,惟自相對人之代理人於95年3 月9 日閱卷後,迄至本日止,亦遲未提出說明,自難認相對人有何正當理由得不將前開解任清算人提議付諸表決,據上,顯難認相對人確已依法定程序善盡清算人職務,是以本院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已不適任德鋼公司之清算人,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06-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