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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八九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慶堂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保險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保險字第三二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保險上易字第三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三分之二,聲請人負擔三分之一。

二、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定有明文,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春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5-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