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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丙○○相 對 人 甲○○右當事人聲請返還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二號裁定就附表所示取款憑條貳拾肆紙之保全證據予以解除,並返還聲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保全證據事件,經鈞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二號受理在案,並將相關資料檢附於鈞院,茲因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相關訴訟業已終結,為此聲請返還證物等情。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聲請本院保全證據,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二號裁定准對聲請人所保管關於相對人於民國(下同)七十七年一月六日所開設之帳號0000000000000號、戶名為林季玲小姐之活期存款存摺,於八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所有交易提款條等相關資料予以證據保全,並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將如附表所示之取款憑條二十四紙密封查扣予以保全。嗣相對人對聲請人提起之返還寄託物之本案訴訟,業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一號判決確定,已據本院調取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二號、本院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七七0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二一號案卷查核屬實,則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二號裁定就附表所示之取款憑條二十四紙所為之保全證據,已無保全證據之必要,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文件,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 文 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附表:

年6月日保全證據張明細表┌──┬────┬─────┬───┬───┐│項次│日 期│金 額│帳 號│總 號│├──┼────┼─────┼───┼───┤│ 1 │ ⒋ │ 3,848,397│2722-9│1213 │├──┼────┼─────┼───┼───┤│ 2 │ ⒋ │ 1,060,000│同右 │1566 │├──┼────┼─────┼───┼───┤│ 3 │ ⒋ │ 1,612,100│同右 │1011 │├──┼────┼─────┼───┼───┤│ 4 │ ⒋ │ 2,820,000│同右 │915 │├──┼────┼─────┼───┼───┤│ 5 │ ⒍ │ 4,000,051│同右 │847 │├──┼────┼─────┼───┼───┤│ 6 │ ⒍ │ 1,429,200│同右 │1127 │├──┼────┼─────┼───┼───┤│ 7 │ ⒎5 │ 110,000│同右 │1709 │├──┼────┼─────┼───┼───┤│ 8 │ ⒎ │ 50,000│同右 │1769 │├──┼────┼─────┼───┼───┤│ 9 │ ⒏ │ 306,000│同右 │0872 │├──┼────┼─────┼───┼───┤│  │ ⒐4 │ 160,000│同右 │0811 │├──┼────┼─────┼───┼───┤│  │ ⒐ │ 500,000│同右 │1733 │├──┼────┼─────┼───┼───┤│  │ ⒑3 │ 232,000│同右 │0999 │├──┼────┼─────┼───┼───┤│  │ ⒑7 │ 400,000│同右 │1330 │├──┼────┼─────┼───┼───┤│  │ ⒑8 │ 674,000│同右 │1224 │├──┼────┼─────┼───┼───┤│  │ ⒑ │ 1,350,030│同右 │2092 │├──┼────┼─────┼───┼───┤│  │ ⒑ │ 163,000│同右 │2093 │├──┼────┼─────┼───┼───┤│  │ ⒈ │ 2,189,000│同右 │1129 │├──┼────┼─────┼───┼───┤│  │ ⒊ │ 1,586,824│同右 │0702 │├──┼────┼─────┼───┼───┤│  │ ⒊ │ 1,300,030│同右 │1318 │├──┼────┼─────┼───┼───┤│  │ ⒋ │ 753,000│同右 │2760 │├──┼────┼─────┼───┼───┤│  │ ⒋ │ 1,895,000│同右 │2761 │├──┼────┼─────┼───┼───┤│  │ ⒋ │ 897,000│同右 │02062 │├──┼────┼─────┼───┼───┤│  │ ⒋ │ 1,245,000│同右 │01118 │├──┼────┼─────┼───┼───┤│  │ ⒍ │ 1,862,000│同右 │0959 │└──┴────┴─────┴───┴───┘

裁判案由:返還證物
裁判日期:2005-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