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俞建界 律師相 對 人 台灣省各級農會員工互助會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壹佰肆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離職互助金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四十九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應為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 文 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