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八六號
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皇家豪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住戶規約無效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八六號判決確定,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呂明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林金枝┌──────────────────────────────────┐│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叁仟元│ │├────────┼───────────┼─────────────┤│第一審郵費 │ 零元│ │├────────┼───────────┼─────────────┤│本件程序費用 │ 零元│ │├────────┼───────────┼─────────────┤│合 計 │ 叁仟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