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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聲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六八七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皇家豪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住戶規約偽造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住戶規約偽造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0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寄發存證信函費用新臺幣叁佰捌拾陸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 文 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