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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 告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維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融資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91,026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3,8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清償融資債務
裁判日期:200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