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149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買賣標的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