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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一六號

原 告 佳豆廣告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卓龍訴訟代理人 林國明律師複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被 告 甲○○

一、右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陸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陸仟叁佰肆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游文科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八 日~B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5-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