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 告 乙○○當事人(被告甲○○)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51號原 告 乙○○當事人(被告甲○○)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