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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12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97號原 告 國家林園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原告與被告乙○○間辦理移交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部分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0,600元,另關於移交會計憑證等資料之聲明乃非因財產而起之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合計為新臺幣43,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辦理移交
裁判日期:2005-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