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18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台中酒廠法定代理人 蘇癸陽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被 告 甲○○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16,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