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376號原 告 新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送達代收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模具代墊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柒拾陸萬玖仟元,應徵裁判費肆萬捌仟貳佰貳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肆萬柒仟貳佰貳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