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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臺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至剛被 告 欣毅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繽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張恩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B書記官 陳麗卿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05-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