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六五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勝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金獎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肆拾玖萬貳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