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八號
原 告 乙○○送達代收人 賴明美右原告與被告甲○○間交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柒萬壹仟叁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四 日~B書記官 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