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二三號

原 告 三緣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被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即被告如依訴之聲明移轉專利權予原告,原告所得獲取之利益數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依附件所示提高後徵收標準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 文 爵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