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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鴛鴦雙子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宋慧珠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壹拾柒萬柒仟叁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捌佰捌拾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裁判日期:2005-0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