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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高企國際有限公司即CAPITAL FULL INTERNATIONAL LIMITED兼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壹佰柒拾陸萬陸仟叁佰肆拾貳元(美金503599元換算後約相當於新臺幣00000000元及港幣0000000元換算後約相當於00000000元,合計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壹仟伍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B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財產
裁判日期:200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