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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甲○○被 告 衛道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美娟右當事人間妨害除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中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B書記官 林念慈

裁判案由:妨害除去等
裁判日期:200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