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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5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 告 甲○○右原告與被告衛道天地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請求妨害除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 日~B書記官

裁判案由:妨害除去等
裁判日期:200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