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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5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二二號

原 告 甲○○送達代收人 潘威中原告與被告乙○○、張德俐間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中市○○區○○段○○○○號建號房屋之課稅証明。

二、台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土地謄本及公告現值。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九 日~B書記官 巫偉凱

裁判日期:200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