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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5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五四八號

原 告 乙○○○原告因請求給付盈餘分配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參佰貳拾萬柒仟捌佰伍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貳仟柒佰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壹仟柒佰柒拾玖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陳添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盈餘分配
裁判日期:200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