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五五號
原 告 德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清算人 黃邦男右原告與被告甲○○間因返還帳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 官 陳春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八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