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六五號
原 告 尹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被 告 丙○○右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法定抵押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肆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陳 文 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五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