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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94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當事人間回復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021,600(〈530+544〉x8400=0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5-0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