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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7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23號原 告 駿銓實業有限公司

九號法定代理人 張文燿訴訟代理人 林見軍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輪奇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5-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