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86號原 告 甲○○
之1號
一、原告因請求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中區辦事處確認地上權登記等事件,對被告起訴。因有下列事項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1、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四百九十五萬五千二百八十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五萬零一百零四元,扣除原告前所繳納新臺幣四千零八十元外,原告尚應繳納四萬六千零二十四元。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