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44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
丙○○丁○○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並補呈被告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