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13號原 告 甲○○被 告 丙○○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6,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