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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9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44號原 告 乙○○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李憲惠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裁判日期:200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