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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補字第 9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47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中屋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計算),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