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九五號
原 告 大安國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趙景輝被 告 統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棟樑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水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肆萬捌仟陸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叁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 官 王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為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