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律師郭瑋萍律師被 告 丙○○
13號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潘宏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律師郭瑋萍律師被 告 丙○○
13號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潘宏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