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0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40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律師郭瑋萍律師被 告 丙○○

13號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潘宏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