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五號
原 告 乙○○○被 告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盈餘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悌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