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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4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甲○○

丁○○乙○○丙○○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高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423號返還獎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甲○○部分為新台幣 (下同)234,000 元、上訴人丁○○部分為651,992元、上訴人乙○○部分為246,400元、上訴人丙○○部分為35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上訴人甲○○部分為3,810元、上訴人丁○○部分為10,740元、上訴人乙○○部分為3,975元、上訴人丙○○部分為5,79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憲惠94年度訴字第1423號命補繳上訴費用裁定附註:

上訴人應自行計算其提起本件上訴,已否逾越20日上訴不變期間,如已逾期,縱依本裁定繳納上訴費用後,仍將不合法裁定駁回上訴。

裁判案由:返還獎金等
裁判日期:200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