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42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
甲○○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高祐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獎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1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1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