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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6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37號原 告 丁○○被 告 甲○○○被 告 戊○○被 告 丙○○○被 告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960,100元(即土地部分按公告現值乘以面積加上房屋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0,503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6,500元,尚欠新台幣14,0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夏一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
裁判日期:2005-0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