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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8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被 告 乙○○

號4樓(現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三年度上更(一)字第五十三號請求返還寄託物(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請求返還寄託物(損害賠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5-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