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4 年訴字第 1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84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蔡嘉容律師被 告 乙○○

號4樓(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53號請求返還寄託物(損害賠償)事件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10月1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瑞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鈴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0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