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3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度訴字第173號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